(2015)嘉城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宋雪峰与许海新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学峰,许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宋学峰。被执行人许海新。2015年4月13日,申请人宋雪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3)嘉民一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海新给付申请执行人宋雪峰借款10000元、利息1300元(计算至2015年7月31日)、垫付的受理费和公告费650元,另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79元,以上共计12029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海新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登记有一套住房由其父母居住;执行依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期间是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的,执行期间亦找不到被执行人,无法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相关执行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3)嘉民一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许海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