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委字第0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勇峰与XX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委字第00038-2号申请执行人张勇峰(曾用名张勇),男,1988年7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XX,女,1977年3月7日生,汉族。张勇峰与XX身体权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张勇峰医疗费3799.15元、护理费1380元、住院补助费690元、误工费43200元、残疾赔偿金26012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400元,共计76281.15元。二、案件受理费500元由XX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委字第0003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