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向敏、钟兰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2206号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霞浦县松城街道龙首路51号,企业代码15754602-8。法定代表人刘华忠,理事长。被告张向敏,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钟兰英,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李登,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向敏、钟兰英、李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借款已偿还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0元,由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