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涛与被告南京天润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南京天润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2684号原告杨涛,女,1963年3月6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天润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浦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徐广忠,董事长。原告杨涛与被告南京天润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涛诉称,我2004年到被告公司上班,2013年退休后,2013年7月作为退休返聘人员又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书,一直工作到2015年4月30日,因公司拖欠我2015年2月份开始到4月30日的工资至今未发,合计人民币8050元,故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的工资8050元。原告杨涛为证明其诉称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出具的说明一份,以此证明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到2015年4月30日;2、被告出具的欠薪说明,以此证明被告欠付原告3个月零5天的工资;3、原告的中信银行明细清单一份,以此证明原告从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平均月收入为2492.7元;4、宁浦劳人仲案[2015]1172号仲裁决定书一份,以此证明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被告天润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进行了核对、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并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于2013年3月7日与被告签订劳务协议书,作为退休返聘人员在被告处工作。2015年4月30日,因被告无法生产经营下去,原告离职。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说明及欠薪说明一份,明确欠付原告3个月零5天的工资,月平均工资为2492.7元,因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于2015年8月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现原告为证明被告欠其工资的事实已向本院提供了欠薪说明,并已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其收入情况为每月2492.7元,故被告共计欠付原告薪酬为8051元,原告主张8050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理应予以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天润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涛工资人民币8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南京天润服装有限公司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玲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