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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缪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999号原告:刘某某,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庆沣,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某,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10日,双方通过网络认识,见面后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发生争吵,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应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通过网上认识,2013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双方均系初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双方发生矛盾后缺乏沟通,对夫妻感情产生影响,但尚不至破裂,原告应给双方缓解调和矛盾的机会,故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缪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彧代理审判员  俱艳妮人民陪审员  李 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