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徐维权诉被告刘学、常晓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维权,刘学,常晓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878号原告徐维权,男,汉族,现住辽中县。被告刘学,男,现住辽中县。被告常晓艺,男,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维权诉被告刘学、常晓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维权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维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徐维权承担。审判员 杨洁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天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