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流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金全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全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流刑初字第82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金全,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2012年1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4年2月24日因犯赌博罪被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4年11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且患有严重疾病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现未羁押。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5)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全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金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王金全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办华府大道840号的66号商务会所B12包间内,组织董建秋、张国军、王茂修等人使用麻将牌进行“扎对子”的方式参与赌博。次日0时20分许,民警在对该商务会所进行检查时,现场挡获王金全、董建秋、张国军、王茂修等20余名参赌人员及赌资87550余元,查获麻将牌40张,色子3个等赌博工具。另查明:1.被告人王金全于2012年1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2月24日因犯赌博罪被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次犯罪在缓刑考验期内。2.被告人王金全下肢瘫痪,只能依靠拐杖行走。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金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金全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王金全的供述,证人董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彭某某、何某、李某甲、杨某某、蔡某某、曹某某、谭某某、李某乙、付某某、吴某某、钟某、谢某、唐某、李某丙、龚某某、孟某的证言,证人黄某某、王某某、彭某某、何某、蔡某某、谢某对被告人王金全的辨认,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对何某等参赌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1)武侯刑初字第845号刑事判决书、双流县人民法院(2014)双流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金全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全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金全曾因犯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金全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王金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金全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1)武侯刑初字第845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王金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4)双流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王金全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缓刑部分,与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赌博工具及赌资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 超人民陪审员  高志容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美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