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1332号高某诉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1332号原告高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莫春松,湖南湘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胡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已与被告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宇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玉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