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丁训前与倪庆喜、于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训前,倪庆喜,于利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603号原告丁训前。委托代理人丁训安,东海县平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庆喜。被告于利娟。原告丁训前与被告倪庆喜、于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蔺玉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训前的委托代理人丁训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庆喜、于利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训前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22日,两被告因家中缺乏资金,向我借款10528元,定于2013年12月22日前还清。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综上,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05280元及利息。被告倪庆喜、于利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2日,被告倪庆喜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丁训前借款10528元,定于2013年12月22日前还清,该借款由被告于丽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丁训前催要,被告倪庆喜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于利娟亦未履行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丁训前举证的借条一份,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倪庆喜向原告丁训前借款105280元,由被告于丽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丁训前要求被告倪庆喜、于利娟连带偿还借款10528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倪庆喜、于利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倪庆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丁训前借款10528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于利娟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1203元,由被告倪庆喜、于利娟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6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亮附件一: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