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卫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进营申请执行朱东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李进营,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东旭,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卫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东旭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东旭所有的浙A732**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荷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小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