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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陕西蒲城照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王和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陕西蒲城照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蒲城县。法定代表人:王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金平,陕西蒲城照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陕西蒲城照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10300052/23851250,最后持有人为陕西蒲城照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届满,无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陕西蒲城照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号码为10300052/23851250,最后持有人为陕西蒲城照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蒲城照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凌燕代理审判员  邓荣伟人民陪审员  时营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