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梁建彪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商初字第220号原告梁建彪。委托代理人王帅,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蕊,女,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榆太路98号。委托代理人董烨炘,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彪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6元,减半收取1603元,由原告梁建彪负担。审判员 陈希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