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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5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唐吉香与邹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吉香,邹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5169号原告唐吉香,女,1974年7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邹建波,男,197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吉香诉被告邹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吉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建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吉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吉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吉香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春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