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0
案件名称
毛万开与向定刚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万开,向定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10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万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定刚。上诉人毛万开与被上诉人向定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建始县人民法院(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实质上是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之规定,本案争议的通行受阻路段不管是本案双方当事人还是案外第三人享有权利,均不能成为阻碍上诉人毛万开通行的理由,一审以本案涉及土地权属争议不是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毛万开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建始县人民法院(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刘开平审判员 段 斌审判员 覃恩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学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