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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执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市蓝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洪利、刘国忠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文兰,刘颖,刘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第89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兰。被执行人刘颖。被执行人刘国忠。本院在执行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市蓝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洪利、刘国忠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执字第89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审 判 员  李振河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