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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友胜与唐龙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友胜,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564号原告:李友胜,男,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唐龙,男,1988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李友胜与被告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友胜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唐龙无法联系,李友胜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友胜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友胜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