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民初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叶国龙与赵坤、赵士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龙,赵坤,赵士阳,吴晓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民初字第01245号原告叶国龙,工人。被告赵坤,农民。被告赵士阳,工人。被告吴晓天,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国龙与被告赵坤、赵士阳、吴晓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国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国龙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准许叶国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叶国龙负担。审 判 长 潘高良人民陪审员 周军国人民陪审员 韩天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晓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