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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化地址矿山总局吉林地址勘查院与锡林郭勒盟鸿泰���业有限公司、赤峰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市神泉碧溪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吉林地质勘察院,锡林郭勒盟鸿泰矿业有限公司,赤峰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锡林浩特市神泉碧溪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00463号申请执行人: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吉林地质勘察院。法定代理人:田力。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鸿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兴国。被执行人:赤峰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子昌。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神泉碧溪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宝平。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红商初字第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赤峰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本市某小区5号楼02012号,建筑面积为127.6平方米的商厅一处。现申请执行人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吉林地质勘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房屋予以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赤峰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本市某小区5号楼02012号,建筑面积为127.6平方米的商厅一处予以继续查封,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