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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一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高菊兰与刘步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一初字第141号原告:高菊兰,女,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刘耀中,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步书,男,汉族,1945年3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菊兰与被告刘步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菊兰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菊兰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菊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800元(高菊兰已交),本院减半收取70900元由原告高菊兰负担,多收的709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高菊兰。审 判 长  王建国审 判 员  谭建艳人民审判员  左凌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玉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