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3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夏灿星与吴卫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863号原告:夏灿星,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委托代理人:赵振龙,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皖荣,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卫宏,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邓传信,安徽少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家红,安徽少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灿星诉被告吴卫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灿星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卫宏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灿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夏灿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