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与任俊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628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伟锋,院长。被执行人任俊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135,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我院(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53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任俊源在珠海农商银行江湾支行80×××08账户的存款元至本院银行账户,并冻结其在上述账户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加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