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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8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陈绍很与张培聪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绍很,张培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817-5号申请执行人陈绍很。被执行人张培聪。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温苍执民字第817-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培聪与他人共有的坐落苍南县龙港镇威龙商城13幢403室(房产证号:00××47,00238946)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培聪与他人共有的坐落苍南县龙港镇威龙商城13幢403室(房产证号:00××47,00238946)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可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智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