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8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陈绍很与张培聪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绍很,张培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817-5号申请执行人陈绍很。被执行人张培聪。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温苍执民字第817-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培聪与他人共有的坐落苍南县龙港镇威龙商城13幢403室(房产证号:00××47,00238946)房产,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培聪与他人共有的坐落苍南县龙港镇威龙商城13幢403室(房产证号:00××47,00238946)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可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智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