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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兵民申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文胜与石河子石劳人力资源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兵民申字第001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文胜,男,汉族,1967年7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河子石劳人力资源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一路15小区***号。法定代表人:赵彬,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河子市园林绿化养护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三路与西一路路口。法定代表人:陈全文,该中心主任。再审申请人王文胜因与被申请人石河子石劳人力资源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劳派遣公司)、石河子市园林绿化养护中心(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文胜申请再审称:用工单位园林绿化中心与用人单位石劳派遣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1、两被申请人应支付王文胜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及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间待岗生活费36560元。2、两被申请人应为王文胜安排工作,因为没有任何单位敢接收王文胜就业。3、两被申请人为王文胜治疗工伤并支付全部费用。4、还应报销2013年12月9日就诊费37595元。5、还应赔偿王文胜商业企业管理专业脱产两年制大专毕业证书合肥职工大学;初级服装设计定制工证书;初级按摩师证书等损失。综上所述,王文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法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待岗生活费是指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安排工作,为避免劳动者因丧失劳动报酬而生活陷于困难,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生活费补贴。本案王文胜自2012年4月20日出院,在医嘱未建议其休息的情况下,自2012年5月25日起被用工单位园林绿化中心以无故旷工为由,于同年7月12日退回用人单位石劳派遣公司。此后,石劳派遣公司又于2013年2月16日及同年2月26日两次安排王文胜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均被退回。因此,自2012年7月至2013午5月期间,王文胜主张此间的待岗生活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自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申请劳动仲裁前,王文胜与石劳派遣公司之间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文胜主张此间的待岗生活费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王文胜的此项再审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和《八师石河子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自动离职、自动辞职、违反劳动纪律被开除以及推荐两次拒不上岗者,不再作为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的规定。王文胜自2011年11月9日受伤,2012年4月17日被八师石河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工伤。2013年1月31日,经石河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鉴字(2013)225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王文胜因工伤无丧失劳动能力级别。2013年2月,石劳派遣公司以书面派遣的方式两次向其他用工单位按排工作,均被退回并终止劳动合同。石劳派遣公司与王文胜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12年6月28日期满,石劳派遣公司为王文胜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3年5月。此后,石劳派遣公司停止为王文胜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审法院认定石劳派遣公司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王文胜要求报销2013年12月9日就诊费37595元;赔偿王文胜商业企业管理专业脱产两年制大专毕业证书合肥职工大学、初级服装设计定制工证书、初级按摩师证书等损失的再审事由,系其在再审审查期间增加的诉求,未经过仲裁和审理,故本院不做审查。在再审审查期间,王文胜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不存在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及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综上,王文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五、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文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毅审判员 程 军审判员 陈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瑞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