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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审监民再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邹永华与广东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邹永华,广东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审监民再字第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永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30。委托代理人:郭鲁,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沈柱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慧湾,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莉,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邹永华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017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76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土地现四面都被围墙围闭,其中东、南、北三面为广东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建,西面的围墙紧邻村居。邹永华因案涉土地被四面围闭而起诉要求解决通行问题,那么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案涉土地相邻各方都存在利害关系,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妥善解决本案,应追加与案涉土地相邻的各方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0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根据重审结果重新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退回邹永华。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子 娆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