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武汉市武昌区兴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富拓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清诚投资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武昌区兴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富拓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清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奥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旭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兴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金宁国际商厦19层1号。法定代表人:吴丛庆。被执行人:武汉富拓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农场汉银路。法定代表人:殷继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清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沌口经济开发区15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宋望远,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奥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法定代表人:陈学农,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旭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农场晨曦路。法定代表人:官登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东区34号。法定代表人:陈思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2014)武仲裁字第0001479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富拓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清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奥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旭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富拓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清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奥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旭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兴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500万元;二、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武昌区兴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2014年10月17日的利息1714500元以及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全部债务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息20%计付,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8日止为7000000元);三、支付申请执行武汉市武昌区兴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费用300000元;四、承担案件仲裁费218260元,执行费56064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富拓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清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奥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旭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富拓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清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奥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旭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28882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武汉富拓包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清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奥星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旭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政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