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3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元喜与于林春、董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喜,于林春,董月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870号原告张元喜,城镇居民。被告于林春,农村居民。被告董月花,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喜与被告于林春、董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元喜负担。审判员 雷敬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