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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3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元喜与于林春、董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喜,于林春,董月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870号原告张元喜,城镇居民。被告于林春,农村居民。被告董月花,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喜与被告于林春、董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元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元喜负担。审判员  雷敬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