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商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群勇与陈菊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勇,陈菊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695号原告:王群勇。被告:陈菊琴。本院在原告王群勇与被告陈菊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群勇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群勇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群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75元,由原告王群勇负担。审 判 长 闵芳呈人民陪审员 王卫平人民陪审员 朱伯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