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执字第0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淮安市现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虞东高、刘凯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现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虞东高,刘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01523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现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虞东高,男,汉族,1966年2月17日生。被执行人刘凯,男,汉族,1963年9月1日生。淮安市现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虞东高、刘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4)淮开民初字第2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虞东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淮安市现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款2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1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刘凯对上述钢材款本金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由虞东高、刘凯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现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现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淮开民初字第23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 蓉执行员 王海忠执行员 伏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