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五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佳旭与马应得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旭,马应得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五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张佳旭。委托代理人贺文,白银市平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马应得。委托代理人王进彩,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佳旭诉被告马应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佳旭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文,被告马应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进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佳旭诉称,2014年农历正月经他人介绍,原告与被告之女马得花相识。双方于2014年3月18日在宁夏中卫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5月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因婚前了解不够,双方经常发生矛盾,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女方怀孕约三个月,私自流产后离家,经原告相劝无和好可能,2015年7月9日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结婚前,被告以在靖远县东升乡市场为原告购买商铺为由,索要彩礼共计120000元。原告认为,原告与马得花的婚姻持续时间很短,被告以其女结婚为名,行索要彩礼之实,且数额远远超出甘肃、宁夏农村人均纯收入,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1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2015)靖五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2、平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向郭育屏、张守林、张守银、张守金、朱祥的调查笔录。3、证人张守金、郭育屏、张守虎证言。被告马应得辩称,原告所述与被告之女马得花婚姻形成及离婚过程属实,但所述离婚原因不属实。马得花怀孕三个月流产,是因原告长期的家庭暴力导致胎儿腹中自然流产,并致夫妻感情破裂,马得花无任何过错。被告没有收取过120000元的彩礼。订婚时,原告拿来了彩礼50000元和一个30000元的存折,存折是原告父亲张守银名下的,因被告无法支取,又返还给原告,被告没有收到原告或其家人给付存折上的存款30000元。被告收取的50000元彩礼不应当返还,返还彩礼有三种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原告与被告之女马得花共同生活中,原告承认打伤马得花并致其住院的事实,在原告出具了保证书后双方又共同生活,但生活期间原告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胎儿流产,夫妻感情破裂。因此,被告不应返还原告彩礼,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被告提交的证据有:1、马得花检查报告单医疗票据。2、原告出具的《保证书》。3、马得花出院证明。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日(农历二月初二),原告与被告之女马得花按本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时,原告向被告给付50000元的彩礼和30000元的存折。2014年3月18日,原告与马得花在宁夏中卫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7月29日马得花与原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2015年7月9日,原告提出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张佳旭提出离婚,马得花同意离婚。原告给付的30000元存折是其父亲张守银在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乡三眼井农村信用社开户办理的,被告因无法支取向原告返还了该存折,原告诉称支取存折存款30000元后又给付被告,被告对此予以否认。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本院对原、被告自认的法律事实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2015)靖五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证明效力认定合法有效;对平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向郭育屏、张守林、张守银、张守金、朱祥的调查笔录及其证人张守金、郭育屏、张守虎证言中,关于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50000元和30000元存折的陈述和证言,认定客观、真实,对证明效力认定合法、有效。对上述调查笔录中关于订婚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40000元的陈述和证言,因证人均不在现场且其证言为传来感知的事实,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被告提交的马得花检查报告单、医疗票据、出院证明及原告的《保证书》,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对其证明效力认定有效。本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过程中,按照当地习俗为达到结婚目的,男方给女方给付数额较大的金钱或实物。本案中,原告张佳旭与被告之女马得花订婚时,按照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彩礼的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意思表示,但数额较大会给原告家庭及生活造成困难。因原告与马得花共同生活期间,不能正确处理夫妻感情和家庭事务,共同的过错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本院(2015)靖五民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张佳旭与马得花离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是以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现因原告与马得花已离婚,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所给付的彩礼数额超出上年度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十倍以上,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无证据证实原告将存折上的30000元存款取出后又作为彩礼给付被告,以及原告于2014年3月19(农历二月十九)向被告给付40000元彩礼的事实,原告对上述法律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依据被告对原告给付彩礼自认的事实和当地习俗,本院认定原告向被告给付的彩礼金额为50000元。据此,综合本案案情及主观过错,本院确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80%的彩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马应得向张佳旭返还彩礼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张佳旭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张佳旭承担1800元,马应得承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雒仲学代理审判员 杜智泽人民陪审员 党焕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欣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