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李宝清与刘玉国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清,刘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109号申请执行人李宝清。被执行人刘玉国。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2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玉国应给付申请被执行人李宝清人民币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刘玉国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具体下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5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