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家全与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周昌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863号申请执行人徐家全。被执行人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金宁国际商厦21层7号。法定代表人唐莲莲。被执行人周昌华。徐家全与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周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星公证处作出的(2015)鄂中星内证字第2114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家全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周昌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公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4年11月12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昌华在武汉弘福置业有限公司中持有的45%的股权,因该股权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2015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徐家全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星公证处作出的(2015)鄂中星内证字第21143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联发瑞成置业有限公司、周昌华应当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中星公证处作出的(2015)鄂中星内证字第21143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张守炳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