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恩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