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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捷与程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捷,程秀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260号原告:李捷。委托代理人:蔡宏伟,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秀敏。原告李捷与被告程秀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程秀敏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捷委托代理人蔡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秀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本院查明:2015年1月4日,被告程秀敏向原告李捷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月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之后,借款人并未归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秀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捷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3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自2015年1月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程秀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4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凯水人民陪审员  陈 彬人民陪审员  刘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玲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