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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3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佐乐与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晋愉江州项目部,重庆市厦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佐乐,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熊兴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3343号原告胡佐乐,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沿江村团山组28号,身份证号码50010819870220611X。被告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北路36号。法定代表人许后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熊兴惠,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八颗镇莲美倒300号附1号26-1,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1196304033646。本院在审理胡佐乐与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熊兴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佐乐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熊兴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佐乐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海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