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刑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昊哲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昊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刑终字第78号原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昊哲,男,汉族,辽源市人,住辽源市龙山区。2015年3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昊哲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2015)辽龙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昊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徐昊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昊哲以原判决公正、量刑适当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徐昊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昊哲撤回上诉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辽龙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自祥审 判 员 曲吉忠代理审判员 孙继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莉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