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潘某甲与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649号原告:潘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潘某乙,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甲与被告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甲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甲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卫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明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