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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潘某甲与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649号原告:潘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潘某乙,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甲与被告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甲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甲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卫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明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