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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民保字第6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山东省高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世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高民保字第627-1号申请人山东省高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世云。申请人山东省高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世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世云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西三里社区居委会、顺河南首路东、北邻技术监督局宿舍的所有房屋。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訾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