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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003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黄雅英与江苏安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靖江达凯重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雅英,江苏安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靖江达凯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00367-3号申请执行人黄雅英,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被执行人江苏安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港园区六助港路9号。法定代表人何养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靖江达凯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康桥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锡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靖江达凯重机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对申请执行人黄雅英的赔偿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靖江达凯重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5万元或其等值财产、财产权及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姚震宇执行员  吴晓东执行员  刘 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尤跃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