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民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何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何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初字第2133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1981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原告何某乙,男,汉族,1975年12月出生,住珙县四川省宜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何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宋茂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