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新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成都来福士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卓越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来福士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卓越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来福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3很高成都来福士广场T219楼。法定代表人龚志浩。被执行人成都卓越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4幢12层5号。法定代表人陈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做出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178���民事判决书,受理成都来福士实业有限公司诉成都卓越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20308.34元及利息,执行费3205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案款117000元,除此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