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初字第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高超与夏怀林、郑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超,夏怀林,郑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民初字第01491号原告高超,居民。委托代理人水燕平,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怀林,居民。被告郑媛媛,居民。原告高超诉被告夏怀林、郑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超及其委托代理人水燕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怀林、郑媛媛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超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于2013年11月30日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2014年5月30日归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夏怀林、郑媛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夏怀林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于2013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2014年5月30日归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夏怀林向原告借款70000元属实,有其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为证,被告夏怀林应予归还。被告郑媛媛与被告夏怀林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郑媛媛应与夏怀林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怀林、郑媛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高超借款7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夏怀林、郑媛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 判 长 杨金星人民陪审员 李一尧人民陪审员 范清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