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2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顾子怀与五河县财政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子怀,五河县财政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2100号原告:顾子怀,男,194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五河县财政局,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法定代表人:杨晓武,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子怀与被告五河县财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子怀撤回对被告五河县财政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理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淑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双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