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安徽建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建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20号原告:安徽建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法定代表人:赵学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会平,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法定代表人:杨福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富传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建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原、被告双方对管辖没有约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合同的履行地在本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闵万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瀚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