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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远坤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596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5)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巨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冒充兰州市城关庙滩子整体改造项目拆迁工作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以能多丈量房屋面积为由,从曹某某处骗得魏周翠的现金人民币79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赔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对此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11月11日19时许,冒充兰州市城关庙滩子整体改造项目拆迁工作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以加盖房屋能多丈量房屋面积为由,从曹某某处骗得魏周翠人民币79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赔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魏周翠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曹某某、杨某某、顾某某的证言,收条,辨认笔录,证明,发还清单,谅解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诈骗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汪海斌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