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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恢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蔡裕华与容秋平、黄游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裕华,容秋平,黄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恢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蔡裕华。被执行人容秋平。被执行人黄游林。申请执行人蔡裕华与被执行人容秋平、黄游林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电林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容秋平、黄游林应向申请执行人蔡裕华偿还借款575000元。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容秋平银行存款426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蔡裕华,另拍卖其被执行人的商品一套,得款415710元(除评估费、搬迁费共3360元外,余下全部偿还信用社抵押贷款)。经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交警等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容秋平、黄游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容秋平、黄游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茂电法执恢字第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梁伟宙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