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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臧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牟潇颖与李洪科、王志兴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潇颖,李洪科,王志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臧民初字第369号原告牟潇颖,农民。被告李洪科,农民。身份证号码:370628196410121738.被告王志兴,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潇颖与被告李洪科、王志兴、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潇颖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潇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牟潇颖承担。审判员 蒋 基 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照辉存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