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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健与范提、钟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959号原告杨健,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提,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钟雪梅,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范提、钟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健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健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210元,由原告杨健承担。审 判 长  魏泽琼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毓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