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柳正保与段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正保,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易执字第122号申请人柳正保。被执行人段斌。申请人柳正保与被执行人段斌合同纠纷一案,易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易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段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柳正保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的执行标的给付申请人柳正保运费9278元、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合计:9353元。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段斌履行给付了1500元,尚欠的7803元及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段斌保证从2015年9月起,每月履行给付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现因保证履行期限未满,申请人柳正保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易门县人民法院(2015)易执字第1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绍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