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赵华、陶南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陶南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62号申请执行人:赵华,男,1977年2月1日生,男,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陶南方,男,汉族,1965年4月7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陶南方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寨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页无内容)审 判 长  胡先武审 判 员  曹必祥代理审判员  孙 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鲁胜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