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夏磊磊与上海世纪联华超市青浦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磊磊,上海世纪联华超市青浦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104号原告夏磊磊,男,1990年8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上海世纪联华超市青浦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夏磊磊诉被告上海世纪联华超市青浦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以商品价格的十倍赔偿原告人民币5,88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夏磊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磊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冬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